当然,在实际性要素的重要程度排列上,尚没有、短期内也不可能形成一个统一标准,因此涉及到具体案例,就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其重要性亦因案件不同而各异”。
四、该原则的意义
有效国籍原则已被国际实践采用,并逐渐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在有关国籍的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匡正了国籍的价值 国籍概念的产生是基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由此衍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各国国籍法的差异,国际统一化的欠缺,使许多国籍游离于个人与国家的基础关系之外,而有效国籍原则的精髓正是使国籍的形式与内涵达到真正的统一。
(二)规整了国籍的取得 该原则要求个人与赋予其国籍的国家之间有密切的实际联系,若其间联系虚弱甚或根本没有实际联系,则其国籍的效力将在国际上受到怀疑,因此,这必然提醒国家在赋予国籍时充分考虑是否有密切联系存在,从而使国籍的取得更能符合国籍的价值。
(三)缓解了国籍的冲突 无国籍者可以其与某国的某种特殊联系而取得国籍; “在双重或多重国籍的情况下,也会产生哪一个是有效国籍的问题” 可以该原则为标准,权衡各种联系要素,找出有最密切联系者为最终国籍。
(四)端正了外交保护的行使 从许多国际案例中可以看出,该原则能有效防止外交保护权的滥用,使其在国际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行使。
五、尾语
有效国籍原则尚有不足:
(一)该原则多在问题出现后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出现,而对于国籍纠纷的预防并无多大的用武之地,这当然根源于
国籍法本身是国内法,各国国籍法的差异并不会因为有这么一个原则而在短期内消除,
国籍法的国际统一亦并不会因此在短期内实现。
(二)在有效性的判定上,存在着诸多联系因素的重要性排列问题,在未建立更具体的统一标准之前,哪一种联系更实际、更密切、更重要,还需在个案中解决,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主观倾向,自由裁量的无规则行使会给裁判不公带来可能。
当然,该原则的缺陷并不能掩盖其重要作用,尚未克服的障碍亦需要在长期的国际实践中逐步解决。
——该文发表于《当代法学》(2002年第1期)
——并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02年第2期)列为索引文章
【注释】 Henry Campbell Black: 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1979, P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