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行政终局审判制度,提高司法机关独立地位,与国际接轨。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部门对行政终局决定进行审议,并在遵守一成员法律中有关案件重要性的司法管辖权规定的前提下,有机会要求至少对初步司法决定的法律方面进行审议。
三、行政方面
依法行政是当代各国政府普遍奉行的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 WTO的特点和运作方式看,适应入世需要,行政机关必须转变管理方式。
(1)提高行政效能。要实现贸易自由化,仅靠降低各国关税是不够的, WTO还致力于减少各种非关税壁垒。就立法而言,WTO要求各国不得设定复杂的行政程序,要求办事要方便简捷。
(2)依“ 法”立法。在注重民主性、科学性的同时,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不可违背WTO的有关规定。
(3)与国际立法惯例接轨。 在行政立法中要特别注意:一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设定必须合法,切实贯彻“无法律即无行政”的原则;二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设定必须合理,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必须设立法律责任的追究等有效途径,认真贯彻“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
(4)加强行政立法监督。为保证 WTO 规则在国内的统一实施,上级行政机关有责任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立法监督,对其“合法性”严加审查。立法机关也应加强对行政立法的有效监督。
(5)清理规章。按照WTO的要求,各成员方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与WTO规则相一致。做好法规条文的中译英等项工作。
四、执法方面
必须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执法主体行使权力必须适当,严格遵守“越权无效”的原则。
二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按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即二元论)适用法律;当二者冲突时,应按国际法“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优先适用 WTO等国际法。
三是行政机关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有错必纠、有损必赔。
尽管各国法律对外国法适用的限制较多(如国际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反致与转致、识别,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等制度),但对国际条约的适用则较为积极,这一方面是因为遵守和履行对本国生效之国际条约是国家的一项国际法义务,而国际法义务优先于国内法义务;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国际条约是缔约国意志协调的结果,能够较公正、客观地反映各国的意志,而非单纯某一国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讲,参与制定和缔结国际条约,实际上也是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方式之一。对国家生效的国际条约,构成 国家法律规范的有效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法律渊源之一,是国内法院裁判案件的有效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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