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看WTO与中国之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法在中国法院的适用
周昕
【关键词】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WTO 适用 国际法
【全文】
WTO——世界贸易组织,虽然名为“贸易组织”,其宗旨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减少各成员做法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但作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组织,又被称为经济联合国,其内部结构中包含复杂的原则、条约等法律规范。综观其协议,它包罗万象。其中就包括对各成员法律制度的具体的要求。
WTO 是建立在法规基础上的贸易体系,其本质是一部国际行政法。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然后通过国内法来间接影响公民、企业或组织。是通过国际法——国内法——个人的途径来最终调整个体行为的。
总的说来,世贸组织各项协议的履行,都需要各成员法律的配合,即世贸组织的义务应当在各成员的国内法律中有相应的体现。例如,根据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各成员就不能在自己的贸易法律中对不同的外国企业有歧视性的规定。因此,履行世贸组织协议的过程,就是各成员以其国内法适应WTO法律制度的过程。
WTO协议本身对此就有一定的要求。如对成员国国内法的透明度的要求,各成员国实施的有关贸易的政策、法令及各成员国间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的现行协定,都必须公布,使之具有透明度,使企业和个人都容易了解到。其目的在于防止成员国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扭曲国际贸易。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十分重要,是WTO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在WTO中,还有两种方式来保证这一原则。一是通知(Notification),即各国政府必须经常性地向WTO及各成员国通知各自的具体措施、政策和法律,并且应成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法律的情况,包括让成员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二是通过审议(Review),即WTO总理事会和主管各项协议的理事会、委员会对各国贸易政策和执行各项协议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审议,以保证各成员国贸易政策与WTO的规则相一致。
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上,在理论上一直有“二元论”和“一元论”的争论。“一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又形成两种观点。有的认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有的认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二元论”则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处于对等地位。在实践上,国际上对此也并无通例,依各国宪法规定而不同。一般说欧洲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具体办法不尽相同。大陆法系一般在条约经国会批准、政府公布后,就可变成国内法的一部分。以荷兰做法最干脆,经公布的条约效力甚至高于
宪法。普通法系各国一般国会要通过一个与所批准条约相适应的单独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