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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经济法域外管辖的冲突解决浅析

  二、 各国对域外管辖冲突的解决
  各国经济法的域外管辖冲突影响了国际交往的正常进行,造成涉外经济关系的不稳定;对于当事人来说则带来了经济活动后果的不可预见性,增加了负担,如波音-麦道的合并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批准后在欧盟委员会压力下的让步;同时往往带来外交上的麻烦。但是若不对某些域外行为实行管辖又不能很好的保护本国利益。为寻求这一问题的更好解决,各国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一些努力,采取了一些措施。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解决方法:
  1、利用强权强行推行域外管辖权,并辅以经济制裁手段。这种做法以美国最为典型,如特别301条款、赫尔姆斯-伯顿法、达马托法、出口管理法和1988年增补修正法案等的规定。美国这种将自己的国家利益和安全利益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通过制裁他国来追求其强权地位的做法,严重损害了他国主权和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是违背国际法和WTO宗旨的,是内国经济法域外管辖权的滥用。这种强行推行的域外管辖权,在由经济强国对弱国推行时或许会取得暂时效果,域外当事人由于政治、经济等原因不得不屈从于强国的司法管辖,但更多是受到他国强烈抵抗,特别是在涉及重大利益时。如1982年美国和西欧在苏联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问题上的冲突。为了在波兰问题上向苏联施压并阻止其欧洲盟国对苏联天然气的可能依赖,美国根据其出口管理法规对苏联和波兰进行制裁,特别是禁止美国公司(国内和海外)向苏联提供建设天然气输送管道的技术和设备。但根据欧共体能源战略,其把从苏联进口天然气作为能源项目的一部分以避免未来能源供给问题,并欲从工程建设中获得利益,因此欧共体各国纷纷拒绝与美国合作,认为其超越了国际法所允许的管辖权限度,英国政府甚至直接命令四家企业不得遵照美国的制裁规定。最后,美国感到制裁无法奏效,便以“制裁苏联所得到的利益明显小于与盟国保持有效联系的利益”为由撤回了制裁3。
  2、通过协商合作来解决域外管辖冲突。根据国际法,一国在行使管辖权时不能构成对他国主权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当对同一事件有管辖冲突时应通过协商解决或采用调解方式,而不应单方面依国内法来确定这类事件的管辖权。国家在国际法上是平等的,国家的管辖权和国家利益亦是平等的,只有本国才能对本国的管辖权和利益的取舍作出决定,绝不能为了本国的利益而主观的以他国的利益和管辖权为牺牲。效果原则和合理原则中单方决定的先天不足使其在未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前提下不可能在国际实践中顺利的指导内国法的域外管辖。
  通过外交协商解决域外管辖冲突,应将重点放在协调各方的竞争利益上,而不是放在推行本国法域外效力的单边司法决定上,更重要的是通过对管辖权限制的国际对话,将有助于国际一致的达成和进一步便利跨国经营的发展。“协商场所是达到有效的平衡国家间竞争利益的理想之地。”4在协商中双方能够较合理的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结合起来,平衡政治、经济和外交等利益,达到妥协。在谈判桌上的妥协和相互的某种程度上的容忍是法院单边通过判决所无法达到的。从国际实践来看,许多最初由于单边行使域外管辖权引起的纠纷最终通过外交协商得到了解决,有的国家之间还就某些方面签订了双边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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