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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经济法域外管辖的冲突解决浅析

内国经济法域外管辖的冲突解决浅析


内国经济法域外管辖的冲突解决浅析


纪文华


【摘要】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维护本国利益,许多国家将本国经济法适用到发生在域外的行为。由于国家间利益的对抗,引起了许多的管辖权冲突。本文从简介域外适用的原则入手,着重论述了国际实践中各国为解决这些冲突而寻求的解决方式,如强行推行、协商合作、双边条约等,同时亦对国际条约的达成提出自己的看法。文章最后指出由于冲突原因在于国家利益冲突,这些解决方式只能起到缓和作用而不能消除冲突。
【关键词】经济法  域外管辖  解决方式
【全文】
  一、 域外管辖及基本原则
  域外效力是指一国制定的法律不仅仅在其领域内有效,而且在其领域外也发生效力。国际私法上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某些 “私法”的域外效力,不涉及公权力。在二十世纪,属于“公法”领域的经济法也出现了域外管辖现象。传统国际法认为“公法”仅具有域内效力,然而随着全球经济活动形式和内容的巨大发展,加上国际政治、经济、外交等利益斗争的复杂,在实践中若仍坚持经济法的严格域内效力就会给逃避法律监管创造机会,不能有效的保护本国利益,一定程度上也不能正确反映当今国际经济生活的需要。鉴于此,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首先将其国内经济法适用到域外。这种域外管辖权的单方行使引起了很多争议和冲突,到目前在此问题上尚未形成一个普遍接受的国际原则或准则,但是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主张内国经济法的域外管辖。
  纵观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域外管辖的理论依据主要有:(1)领域原则,又称属地原则;(2)国籍原则,又称属人原则;(3)效果原则(the effective doctrine);(4)合理原则(the reasonable doctrine)。
  传统属地原则限制域外管辖,但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观属地原则”和“客观属地原则”被用来解决跨越国家领域的事件时,就存在管辖权冲突的可能。依属人原则,双重或多重国籍直接导致两个或多个国家同时拥有管辖权,而素有争议的法人国籍划分方法也使依此原则进行域外管辖更加复杂。效果原则,是指若域外行为对本国产生了直接、实质和可预见的影响,就可以对域外行为适用本国法律进行管辖。合理原则,是指当一域外行为与一国有最密切联系,该国对该行为的利益要高于行为所在国的利益,并且该国行使管辖不是不合理时,基于国际礼让,行为所在国应将法律管辖权让于该国。1987年颁布的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次)采纳了这一原则。合理原则从理论上比效果原则前进了一步,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他国的利益,但其仍以效果原则为基础,且各国法院都趋向优先考虑本国利益,从而本质上法院用该原则决定域外适用时不可能做到真正合理;而且,法院作为一个非外交机构在考虑利益问题时出发点是不全面的。尽管美国在对外关系法重述(1987)中采纳了合理原则,但在九十年代的几个案例中领域原则和效果原则又被适用于案件管辖权的决定1。特别是Hartford案,联邦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以5:4决定适用效果原则,引起了很大争议,因为其摒弃了对1987年对外关系法重述的适用,使法官和律师难以确定在未来进行域外管辖时的原则到底是什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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