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国经济法域外管辖的冲突解决浅析

  5、通过国际协定来解决某方面经济法域外管辖问题。从理论上看制定被国际社会所认可的国际协定是解决经济法域外管辖冲突的最佳办法,但现状来看也是最困难的一种。因为当前国际实践还未成熟,在此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利益冲突尖锐;而前文提到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也大多只存在于发达国家之间,形式上也尚不统一完备。面对此局面,一些国际组织积极努力,目前已取得了某些初步成果,如1980年12月5日35届联大通过的《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提出了一些国际竞争指导原则和建议,巴赛尔委员会在跨国银行监管方面在各国进行了责任划分,并在监管指标方面进行统一。
   总体来说,就某方面经济法域外管辖达成国际协定是一种趋势。1995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峰会上,与会者同意在竞争政策领域研究合作方法。作为保护自由贸易解决国际贸易问题的WTO内部,竞争保护问题也已经成为讨论重点,很可能成为下一轮WTO谈判的议题。1996年欧盟委员会号召WTO确定一些国际竞争的核心原则。1996年12月WTO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中同意建立一个工作组研究贸易和反托拉斯的关系,以确定在WTO框架内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领域。但欧盟要求在WTO内谈判反托拉斯协议的建议却得到了美国的冷落。在1997年7月30日欧盟委员会批准了波音与麦道的合并后,克林顿的国际经济政策助理Daniel Tarullo重申了美国的立场:不应建立一个国际组织来审查国际合并6。在1999年12月WTO西雅图会议上,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此方面的分歧以及其他的一些客观原因,未能就此问题达成任何协议。因此,目前WTO框架内的谈判有较大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三、 结语
  综合分析以上解决域外管辖冲突的方法,通过国际协定是最理想的,但这种方法的使用范围亦是有限的,对于如出口管理、技术控制、信息调查等方面达成国际协定几乎是不可能的。强行推行方法应是完全摒弃的。实践中较好的方法应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和协商合作来解决冲突。比较的看,不管是双边或多边条约还是地区性国际条约,基本都是建立一个冲突协商机制,把协商合作作为解决问题的基础。作为协商合作的前提和开始,可以适用“效果原则”的内容,即当一域外行为对一国产生了直接、实质和可预见的影响时,受影响的国家可以与行为所在国就此进行协商。在协商中双方则会进行利益分析和斗争,这时一定程度上可以考虑“合理原则”的内容,最后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在发生管辖冲突时国家间应本着平等原则进行合作才会有效解决问题,对抗和压制都不会产生积极效果。如若一国拒绝进行协商,那么在此情况下受影响国可以考虑使用单方的司法制裁手段域外适用本国的经济法,或寻求国际社会协助。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经济法域外管辖冲突的根源在于各方的利益冲突,一国域外适用本国法是出于本国利益需要,而其他国家反对这些域外适用亦是为维护本国利益,因此尽管有以上各种冲突的解决方法,要彻底消除各国经济法域外管辖冲突却是不可能的和不现实的,冲突双方的妥协对冲突只能起到缓和作用而不是根除作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