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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的陪审团--法律的文学解读一则

  >而陪审团的“失控”,也是文学对法律的一种基于叙事便利的改造,一种文学本位的要求,在这里,陪审团已经脱离了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司法程序组织,它更是善恶力量的角斗场,也是人们伦理、道德的安慰符号。在文学的解读下,法律已经在道具的基础上被道德化,情感化,并且充斥了大量的以文学话语出现的“有罪推定”、预设的是非倾向、全面的证据展示等等非现实的因素。这种背景之下,已使法律难以为自己的“自治”辩护,而被解读为在一个道德理想与政治生活多元互动的共同体中作一个交互式的努力以超越自身局限性的开放角色。
  >前文已述及,不管是正面人物还是反面人物,费奇和尼可拉斯、马莉都是在法律的世界里到处越线的行为人,但是,在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下,善与恶的对比中,在法律看来是同样的行为,文学却赋予了截然不同的意义。这种视角有别的解读获得了读者的拥护,然而,同样是读了这本书,“一千个读者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读者未必是完全认可作者的倾向(况且作者有可能并未作出明确的判断),这里就涉及到解读标准的问题,这种标准并不能仅仅以文学的个人偏好,情感诉求倾向来做概念层面上的解释,这种解释经常的力不从心。
  >正是这种在文学之中的解读的非普遍性,在一定意义上印证了价值多元的判断,这种差别不仅仅在同一视角中有意义,同时也体现了作为视角差别的法律与文学的区别。因此在这部文学作品中,男女主人公大获全胜,这一结尾不会关注他们的行为是否破坏了秩序,亵渎了法治,而是在这样“美好的”结尾中体现了来自法律外部的正义,善终战胜了恶。
  >因此,失控的陪审团——被法律所驱逐的非正义——在文学的世界里获得了新生。
  
           2001年12月15日 北大图书馆
  
  
  
【注释】  >1 ] 约翰.格里森姆 著,《失控的陪审团》郭 坤 译 译林出版社1997年
>2 苏 力 “从文学艺术作品来研究法律与社会?”,《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6年版 页40
>3 冯象 “法律与文学(代序)”,《木腿正义》 中山大学出版社 1999年 第27页
>4 苏国滢“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2辑 页301法律出版社2000年
>5 这类作品诸如高尔基的《母亲》,左拉的《萌芽》等等。而涉及这种阶级分类的停留在法律与文学表面层次的分析著作,非常典型的可见余宗其著:《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地》,春风文艺出版社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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