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陪审团失控后的团长——作为正面人物出现的尼可拉斯为了能进入陪审团,处心积虑、为达目的不惜利用一切手段(典型的实质正义),在我个人看来,这个人物实在让我很难有认同感,然而,文学的叙事却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了大众读者的心理,通过文学的充满个人偏好的证据单方面展示而成功地将法律的问题转化为道德伦理问题,将理性话语改造为情感的宣泄,在这里法官的判决须以伦理的规范为取向,道德的是非善恶掠过了法律的和平乃至妥协。
>在这里,我们注目文学与法律的不同,也是在阅读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地时时刻提醒自己的阅读立场,在这种比较之下,我们才能理解冯象所说的:“文学故事尽可能批判法律制度,暴露为之扭曲的人性。但对于已经占领并支配着我们这个‘文本世界’的法治的话语而言,文学解释只得一个‘反’叙事(counter-narratives)角色扮演:反衬出法律解释的‘理性’和‘科学’。”6 当然,这种反衬的角色并不是文学甘心俯就的,至少在强调文学的独立性时,只有在法治的意识形态成为了我们社会生活的中心时,在对待多数事物时而发表的看法时,文学的文艺教化(移情煽动)在法律的独立自主的显赫地位之下则退居到一个边缘的位置。在这样的环境里,诸如司法这样的法律领地中,媒体的情感影响,以及由此而来的“大众审判”就会减少许多,虽然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但可以想见的是在这里,纯粹的文学(艺)导向必然会受到更强语势的排斥,而落得一个“反”叙事的客观效果。
>而在一种文学世界里,法律的话语经常地附着在文学之上,在文学作品中作者情感化地注入自己的价值判断,而后在一种隐蔽的迂回中提供给读者全方位的画卷,全面细致且有条理,如果在法律故事中,则以证据确实充分,是非昭然若揭的形式得到体现,因此,任何一个读者,在文学的叙事中,都成了洞若观火的资深大法官,在法律(尤以诉讼实例为典型)的文学解读中,法律区别于文学的特征被选择性地过滤了,在这里:基础发生动摇,视角自然切换,法律的故事已经失去了其立基的规则、制度乃至技术判断的语境合理性,而在文学的解读下超越了时代、空间的局限成为一种是非善恶两极的情感选择。
>如果说法律的叙事坚持的是一种制度的进路的话,文学的叙事更多的是选择了人的视角。7相应的在一种文学法律的中心之战中(隐含着人治与法治的变迁),同样是道德性的问题,西方社会更重视司法的道德性,法律制度在这里成为一个需要论证自身合理性的问题,自然法的提出是否与为这种论证提供一个更高层次标准的必要性有关呢?而在中国的传统中,司法者的道德性却是为人所强调的,一个落脚点在制度,一个的落脚点在人。制度可以说是各种政治法律理论的核心对象8,而司法者——人,却恰好是文学的主题,在此简单以中国元剧《窦娥冤》为例,在该剧本中,法官桃杌的判决被确定为显然不公,法官桃杌与“青天”称号无疑是无缘了,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在这里,对法律自身的规则、程序以及法律实施的制度背景(刑讯逼供的正当性)和技术背景(缺乏现代刑侦技术的协助)的同情式理解都在文学的某种情绪化及后来者“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指责中退缩到角落一隅。因为在文学的叙事中,法律的适用是否公正更多的是司法者的道德性使然,窦娥冤的矛盾揭示,重在惩治贪官污吏,这是文学主题的本能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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