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13条的用语很明显看出,专家组的裁量权不仅可以被用来从WTO成员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并获取信息,而且也可以从任何成员,更包括作为专家组所处理的争端的一方的成员寻求并获取信息。这因第13.1条的第三句话而变得十分清楚(crystal clear):‘成员应迅速和全面地答复专家组提出的关于提供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信息的任何请求。’强调寻求和获取信息的这一裁量权并不因此或DSU的任何其他规定而具有条件性是同样重要的,该权力不以争端另一方早已在初步证据的基础上确立了该另一方的权利要求或抗辩为条件。实际上,第13.1条没有给该裁量权的应用施加任何条件。…”
其次,关于当事方提交专家组所要求的信息的义务。对此,上诉机构在Canada-Civilian Aircraft (DS70)一案中作出如下分析:〖3〗
“我们注意到DSU第13.1条规定,‘成员应迅速和全面地答复专家组提出的关于提供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信息的任何请求。’尽管‘应该’(‘should’)一词常常被通俗地用来表明一项劝告(an exhortation),或是陈述一项优先权(a preference),但该词并不总被以这种方式使用。该词也可以用作‘表示一份义务或职责(a duty [or] obligation)’。例如,‘应该’一词以前曾被我们在DSU第11条的背景下解释为表示专家组的一份义务。类似地,我们认为第13.1条中的‘应该’一词,在整个第13条的上下文中是被用作一项规则性的而非仅仅是劝告性的意义。换句话说,成员有义务和职责‘迅速而全面地答复’专家组根据DSU第13.1条提出的信息要求。
如果被专家组要求提供信息的成员不具有通过提供此类信息进行‘答复’的法律义务,则专家组根据第13.1条第一句话所享有的不容置疑的寻求信息的法律权利将变得毫无意义。争端当事方能够任意阻碍专家组的事实调查权(fact-finding powers),并自我控制DSU第12条及第13条交由专家组负责的信息搜集程序(information-gathering process)。换句话说,成员能够阻止专家组执行其对构成向其提交的争端的事实进行调查的任务,并且不可避免地阻止专家组继续进行对那些事实的法律定性(the legal characterization)。DSU第12.7条的相关部分规定,‘…专家组报告应列出对事实的调查结果、有关规定的适用性及其所作任何调查结果和建议的基本理由’。如果专家组被阻止确定某一争端的真实或相关事实,则其将不可能确定有关条约规定对那些事实的可适用性,并且因此将不能向DSB提交任何原则性的裁决和建议(principled findings and recommend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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