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U系列论文之十七:当事方拒绝提交信息时的处理
刘成伟
【全文】
从前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DSU第13条中规定了可以辅助专家组进行DSU第11条所要求的“客观评估”义务的“信息寻求权”。可是,如果专家组向当事方发出了提供有关信息的要求,而当事方拒绝提交时,会有什么结果呢?或者说,专家组是否应该或可以对当事方的这一拒绝作出不利于该拒绝方的推论呢?Canada-Civilian Aircraft (DS70)一案的上诉中提出了这一问题。
对此,上诉机构首先注意到,“当事方关于这一问题的主张及反主张,为整个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一些具有根本而深远含义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首先,专家组要求争端当事方提交关于争端的信息的权力;其次,当事方提交专家组所要求的信息的义务;以及再次,专家组从当事方对提供所要求的信息的拒绝而得出不利的推论(adverse inferences)的权力”。 〖1〗对于这些问题,上诉机构作出了详细的分析。
首先,关于专家组要求争端当事方提交关于争端的信息的权力。这一问题在前一论文中已经进行了较详细的讨论,在此我们借助上诉机构在Canada-Civilian Aircraft (DS70)一案的分析加以强调:〖2〗
“在Argentina -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Footwear, Textiles, Apparel and Other Items一案中,我们裁定DSU第13条给予了专家组‘关于裁量权的一项授予’,使得它们能从任何相关来源寻求信息。在European Communities – Hormones一案中,我们指出,DSU第13条‘使得专家组能够在一特定案件中寻求它们认为适当的信息和建议’。并且,在United States – Shrimp一案中,我们强调专家组从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或从‘任何有关来源’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的权力的‘广泛性’。在那里,我们指出:
‘在具体案件中决定对信息或建议的需求,确定收到的信息和建议的可接受性和相关性,以及决定应授予该信息或建议的分量或者决定根本就不授予所收到的信息或建议以任何价值,这些尤其属于专家组的权力和职权范围。
…
第12条及第13条一起来理解时就是指, 对DSB所设立的并从事争端解决程序的专家组,DSU授予了其进行及控制该程序的充足而广泛的权力,而专家组正是通过该程序获知争端的相关事实及适用于此类事实的法律规则及原则。该权力及其幅度,对于确保专家组承担DSU第11条对其施加的,‘对其审议的事项做出客观评估,包括对该案件事实以及对有关适用协定的可适用性及与其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的义务而言,是绝对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