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但愿我不是那种简单的直线论者。或许我们不应该偏向一个极端。法律推理不具有科学家在实验中展现的那种确定性,但是也不应该像艺术家的创造物那样充斥着作者的个性。另外,你提到这个问题需要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起研究,这很必要。我想实务界的研究思路、角度以及方法也许跟学术界应当有所不同。学术界可以很前卫,在纯理论的层面上天马行空,但实务界通常更务实,注重可操作性。这两者都是十分重要的。对了,今天我来,就是要向你推荐出自实务界的一部关于法律推理的著作,作者叫唐文,是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甲:喔,实务部门的专家这么快就写出了系统的著作,《法官判案如何讲理》,不错,不错,且让我细细读来。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28308
附网友回应及贺卫方的回应(于[雅典学园])
贺的这篇文章有点苏力化了
【沈浪】 2001-9-16 23:17:56
尤其是这一段:“鳄鱼把两个嫌疑人中的一个吃掉了,剩下的就是无辜者,只要大家相信这种结果是公平的,就是一种合理化的过程,或者叫证成(justification)的过程。我的看法是,法官说理与否,或者怎样说理的问题,需要放在特定的语境中,在说服者和被说服者之间的关系中加以把握。而且,不要夸大今天的所谓判决说理跟从前的神明裁判之间的差别。”请回忆一下苏力的语境论!
问题是:所有的语境都是被构建起来的。此点往往被论者所忽视,以至于把构建起来的语境,当成了实在的语境,从而使之变得消极和保守。论者需要用心思考的,是一个语境是如何构建起来的?在这个构建过程中,法官如何做到与时并进?这正是司法裁判者的责任和使命之所在。
【小未】 2001-9-17 22:46:50
每一个人在说话和推理的时候都有自己的语境的。这不是贺卫方的苏力化问题,而是一个解释学理解问题。那天和你谈的知识锁入问题是很值得思考和研究的。在经济学研究上,诺斯就提出了一个社会制度发展的锁入问题。
小未
【廖奕】 2001-10-7 21:41:57
司法判决实际上是司法权力权威化的典形表现,不同的风格必须遵循相同的道理,那就是:法官理性再司法权力与权威的协调过程中必须大行其道。法官可以没有自己的主观个性,但不能缺失职业的客观理性,这种理性说到底无非是一种将自己判决有效正当化的智慧型努力。司法的智慧,在贺老师看来,不应是法官素质的内容,它更应是一种文化的构件,不知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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