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智慧何处寻
贺卫方
【全文】
按照“司法琐话”栏目三家村轮流上的惯例,上期发表的是张卫平教授的文章,本期又该我登场了。张教授讨论了在司法裁判中说理的重要性,他称“说理是司法裁判的灵魂”,并特别提出了对所谓说理不能作过于简单化的理解;现实司法过程中,许多案件或纠纷未必能够在成文法里找到一对一式的现成规定,因而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就要以更具创造力的姿态,运用法理对案件作出裁判。他还建议法官通过采纳学界的某些观点判案,如此则可收一箭双雕之效果:既解决了纠纷,又将当事人的不满转嫁到学术界。
这种设想的确很诱人,也很能体现裁判的智慧。但是,我对于这种方案的可行性还是表示疑虑。首要的困难在于,我们的法学界是否足够成熟,可以在那些法律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上给出可供法官选择采纳的丰富理论,是大可怀疑的。80年代初才开始恢复的中国法学研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基本上只是一种政治化的法学。人们满足于用意识形态化的大道理作为论证的前提,一味地唯上,对作为一门古老学科的法学自身在价值、理论、方法、语言等方面的独立性很少省察。直到90年代后期,这种情况才略有改观。但法学内部不同学科之间的隔阂仍然是阻碍我们的法学走向成熟的拦路虎。理论法学常常是花拳绣腿,可以惊四座而难以行一步。部门法方面,则大多偏安一隅,未能把技术性的分析与更宏大的理论和价值结合起来。在这种情况下,许多问题不可能形成诸说纷呈而又互补的合理学说格局,法官又到哪里去寻找可供择善而从的学说?
第二个难题是我们的现行判决制作模式。时下流行的司法文书写作方法和风格自有其渊源,同时也获得了现行司法管理制度的有效支持。说起来,不同国家法官的不同判决风格的形成往往并不取决于个别法官的追求;它与特定国家的政治以及司法决策传统密切关联,同时又有某种制度环境予以强化。我们的官场文化讲究“勤谨和缓”,而不是个性化的张扬。试想,在目前的制度框架内,某个法官在写作判决时,不引法条,而是历数学术界的张说李说王说加贺说,最后宣布以主流的张说为办案依据——这样的判决法能否在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里立足?再说,司法判决最终是要让当事人双方尤其是败诉方接受——至少抓不住把柄。然而,只引学界论说的判决很可能成为败诉方求之不得的软肋。考虑到所谓学理解释在我国没有法律约束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恐怕是不胜也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