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批评者心目中的价值论,若众多的批评者趋于同一,则大致应是前两种通常的价值论(笔者尚不知第三者),否则必定纷繁杂驳。如此,苏力就只能放弃不属于自己心中之物了。苏力没有为这个纷繁杂驳的心中之物添加一根丝线,不能认定苏力一定有错。试析这种杂驳之物中的一根丝线,有人批语苏力的本土资源意在“本土法治”(刘大生:《从“本土资源”到“本土法治”》,[世纪中国])。这种批评有道理——难道一切法治不都是“本土法治”吗?我想苏力也应该同意这一点。但这种批评何以会成为批评?原来批评者虽然并未对“本土法治”作出明确界定,但结合苏力认为中国古代社会也有法治的判断,批评者大抵就认为本土资源所意在的“本土法治”即为当今中国之法制或由其所演生的东西。反对这种“本土法治”可以说是批评者持有的价值论,但这是一种否定式的价值论,尚不知其正面为何物,苏力如果不是神明,则只能放弃他人心目中的东西。
受福柯的知识的谱系学及哈耶克的有限理性的影响,再加上对解释学上“偏见”的认同,对于苏力,我们似可断言:⑴苏力必定是持某种价值论的——他必定有某种立场上的“偏见”;⑵应该从谱系学的角度梳理这些偏见,如果不能综合各种谱系总结出一种绝对正确的偏见,就不应该固执于一种偏见,虽然每一个人都不可避免会有这种固执;⑶有限理性决定绝对正确的“偏见”即便有,也不可为我们所知。如此,苏力企图摆脱某些价值论上的偏见则应该是他知识上的必然,换言之,苏力的知识系统促使他放弃或力图放弃价值论上的偏见。
2、但苏力真的能放弃价值论上的偏见吗?回答是否定的。苏力至多只能在各种偏见上跳跃,并使这种跳跃尽可能服从某种逻辑关系。这就注定了苏力研究方法的“神出鬼没”(易延友:《走向独立与公正的司法——司法改革述评》,《中外法学》2000、2),以及论证的相互矛盾或逻辑不一致(徐忠明文)。我不知道苏力对这种批评持何种态度,但也可以想见,苏力有理由置之不理。比如,在论证中,苏力一方面会写道,理论对实践的作用即便有,也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又写道,词语对社会的作用莫能忽视,这种矛盾的论述在苏力的著述中似比比皆是,至少不少见。但苏力应该对此承担责任吗?——这其实是不同知识体系未能调和所产生的张力所致。苏力既然反对那种由单一的前提出发所建构的宏大叙事,那么,只要这种反对有道理,苏力同时在两种或多种知识的谱系间摇摆,就未必不合理。
理解这种因人类知识发展的局限而导致的知识间不可避免的张力,或许就能理解苏力行文的“出格”。比如,苏力行文中会有这样的语句:“假如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人生是有限的,还需要假如吗?——于是有人批评苏力行文不遵守逻辑或语法规则(刘大生文),不无道理。若“假如人的生命是无限的”,这样的假如就不会有任何非议,假得有法,因为客观的情况是人生有限。现苏力假如人生有限,岂不是要肯定客观的情况是人生无限吗?在此,苏力肯定不是要说人生无限是客观存在的,或许是要说那种基于人生无限的论述是客观存在的。的确,真还有人会做那种只有无限存在的上帝能做的绝对正确的论述,因而不承认自己的知识是一种“偏见”。我的这种理解大体上也符合苏力的本意,虽不能完全使苏力避免违背语法的嫌疑。但若换一个角度,从文学语言的角度看,“假如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这类表述,不值得大惊小怪。事实上,苏力正好也张弛在文学与法学之间,以致不知自己的著作到底是文学作品,还是法学作品。苏力的不是在于他未经他人同意就擅自产生了“诗人所说的‘历史的多情’”(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自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