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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闵钢、包华敏骗取出境证件案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一、案情

 被告人袁闵钢,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持有xx国护照,原系江苏英特劳务技术合作公司总经理助理。因涉嫌犯骗取出境证件罪,于1998年1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包华敏,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骗取出境证件罪,于1998年1月24日被逮捕。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闵钢、包华敏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袁闵钢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袁闵钢持xx国护照,已不具有中国国籍。

  被告人包华敏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包华敏在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宣告缓刑。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7年10至12月间,被告人袁闵钢伙同包华敏,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采取冒用“上海宏运珠宝玉器商行”、“上海联登医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赴日本洽谈商务的手法,私刻公章,伪造上海市居民顾建洪等12人的出国派遣书、归国保证书,编造假材料,骗取出国签证。其中,顾建洪等5人偷渡出境后至今未归。

  二、判决

  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闵钢单独或伙同包华敏,伪造并私刻印章,编造虚假材料,以赴日商务考察的名义骗取签证,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使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袁闵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袁闵钢在归案后坦白交代态度较好,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袁闵钢系xx国公民的辩护意见,经查,袁闵钢1989年底受日本公司委托进驻xx国xx市工作,1993年2月以投资移民的方式花高价买取了xx国护照,加入xx国籍,1993年4月归国。衰闵钢只是购买了xx国护照,实际上并未在xx国定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衰闵钢不符合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条件;在其未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并获有关部门批准以前,其仍具有中国国籍。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包华敏系从,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包华敏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8年8月31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袁闵钢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被告人包华敏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袁闵钢不服,以其早已在1993年2月加入xx国籍,系外国公民,黄浦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袁闵钢犯骗取出境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衰闵钢称其系xx国公民,与事实不符,袁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9年9月7日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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