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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明知是上述商品而销售的行为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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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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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是指不符合国家制定的各种化妆品的强制性标准的化妆品。包括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非法生产化妆品;未取得健康证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生产化妆品;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使用化妆品原料(指在国内首次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产化妆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防臭、怯斑、防晒的化妆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或者生产的化妆品未经卫生质量检验的,等。
根据国务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按照新(刑法)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
这里所说的“严重后果”是指致人毁容、产生肉体痛苦或是因容貌受损而精神失常、自杀以及受害人数多、受害地域广,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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