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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行政法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
第21条 ←第三章 生育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民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定。
  一、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这里享受免费服务的对象,是指响应国家号召,依照本法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妻。
  这里规定的基本项目包括: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精)管结扎术,妊娠与避孕检查,发放国家规定的非卖品避孕药具等。基本服务还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咨询。按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的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咨询的内容包括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等。
  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一直实行对履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技术服务的政策,由中央财政全部承担了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经费,并向地方拨付计划生育手术补助经费,其余经费由地方财政分级负担。本法根据多年来的实际做法,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规定凡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则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免费服务的经费保障
  本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从实际的情况看,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避孕药具是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国家财政每年按计划拨专款采购避孕药具,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
  二是对城市的育龄夫妻的技术服务费用通过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逐步由社会保障资金解决。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对此各地都规定了一些具体办法。目前国家在城市职工中正在逐步推行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主要是针对城镇女职工建立的,通过社会统筹,重点解决一些女职工相对集中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期间手术费、产假等福利待遇、计划生育手术费等的支出。目前全国有70%的县、30%的职工的建立了生育保险。原则上是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对于实行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另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32号)的规定:“已经建立地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参保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可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而职工因计划外生育子女的有关费用以及不落实避孕节育方法实施补救措施的费用原则上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相信随着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城镇职工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会上一个新台阶。
  三是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提供服务资金问题,各级财政是设专款予以保障的,其开支标准和列支方式,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商定。
  国家充分认识到,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免费服务的工作重点在农村。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实行计划生育还有许多困难,政府采取免费为群众提供避孕药具和技术服务的办法,是推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保证。因此早在80年代初国家就作出了规定,特别明确了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同时国家还明确规定对西部贫困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补助。
  在本法制定过程中,曾有同志提出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还要继续规定“免费”, 常委委员认为,对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是落实基本国策的需要,国家提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公民响应国家号召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为控制我国人口数量的过快增长、实现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转变做出了贡献,国家应当采取一些有效的激励和保障措施,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自觉落实计划生育。因此本法明确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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