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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行政法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
第35条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指对没有伴性遗传疾病的胎儿,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是指没有伴性遗传疾病,仅因对胎儿性别的喜好,用人工方法(手术或应用药物)终止妊娠。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目的是不生女孩或少生女孩,其后果是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
  出生婴儿性别比是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一个具有相当出生规模的人口中活产男婴与活产女婴之比,常用每100名出生女婴相对的男婴数表示。一般来说,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应是每出生100名女婴,相应有102-107个男婴。否则,就被视为异常。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自80年代以来出现升高的趋势,如1981年为108.47,到1989年上升为111.92。特别是90年代以来,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程度明显增加,而且居高不下。据统计,我国近几年来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13,二孩出生性别比连续高达140。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主要是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后流产女胎和有女无儿家庭再育的比重偏高,深层次的原因是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我国的人口结构中,农村人口比重大,农村劳动生产力落后,许多地区的农业生产还主要靠人力、畜力,男性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无法替代,加上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养儿防老有现实的社会需求,因此,生男孩的意愿非常强烈。一些地方性法规也不得不规定第一胎为女婴的,允许生第二胎。
  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影响未来的社会稳定和发展。这一问题已引起国家的重视。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需要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同时也需要立法加以保障。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规定,除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外,严禁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对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怀疑胎儿可能有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加强对胎儿性别鉴定的控制。本法重申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并对利用超声波等仪器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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