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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经济法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
第43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世界各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一般都采取审批制,我国也不例外,这一点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来。不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这对维护金融稳定,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社会安定都有重大的意义。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的,除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外,行为人还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依照本条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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