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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第二章 澳门驻军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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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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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澳门驻军履行下列防务职责: (一)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 (二)担负防卫勤务; (三)管理军事设施; (四)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 【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驻军的防务职责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澳门驻军的防务职责主要有四项: 一、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 这是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职责。 我国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是国家武装力量的主体,其基本职能就是抵御外来侵略,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军队,主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组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其员额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澳门驻军是人民解放军的一部分,它当然要履行解放军的基本职能。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央军委赋予澳门驻军的主要任务就是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防御和抵抗侵略,保卫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这是负责澳门防务的基本要求,体现了宪法精神,反映了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职能的本质。 历史上,由于封建政府的腐败无能,国力不强,军力不济,有国无防,帝国主义凭借着军事实力,武装入侵香港,强占澳门。1999年12月20日后,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由澳门驻军守卫着祖国的这一块神圣领土。平时,驻军要做好充分的战争准备工作;战时,要坚决抵抗任何外来侵略,坚决保卫澳门的安全。有了强大的国家,强大的军队和威武、文明的澳门驻军,任何势力侵犯和颠覆澳门的企图都是不能得逞的。 保卫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包括防止外患和内乱的威胁两个方面。一是防止外患,防御外来侵略;二是防止内乱,防止内部颠覆。防范和制止任何试图颠覆合法产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叛乱,防范和制止任何危害国家统一和安全的动乱,维护澳门的和平与稳定,是澳门驻军的重要责任。 二、担负防卫勤务 担负防卫勤务是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的一项经常性的防务职责。 防卫勤务指与澳门防卫事务有关的各种军事勤务活动,包括为抗击外敌入侵而进行的各种战备活动,如勘察和熟悉地形、作战值班、战备演练、查验可疑海空情况等军事活动;也包括执勤、值班、巡逻、训练、军事通信维护和运输等各种军事勤务。 三、管理军事设施 管理军事设施是澳门驻军的一项日常性的防务职责。 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澳门的军事设施是澳门驻军驻守澳门履行防务职责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管理澳门的军事设施是澳门驻军的一项重要职责。管理军事设施,主要包括正确使用军事设施,制定军事设施的管理办法,维修和保护军事设施等等。 四、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 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是与防务有关的澳门驻军的职责之一。 澳门是一个三面环海的城市,由于澳门所处的地理位置特点,难免会有外国军舰和军事人员到此停泊、休整、补给等情况发生。根据1992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只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澳门的对外军事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及授权机关负责。澳门驻军负责的主要是需要驻军承办的来澳外军的联络、协助、接待等具体事宜,以及其他需要驻军处理的涉外军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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