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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第三章 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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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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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支持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保障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的合法权益。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法律保障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豁免。 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政策、拟定法案、草拟行政法规,涉及澳门驻军的,应当征求澳门驻军的意见。 【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支持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的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支持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保障澳门驻军和驻军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是驻军法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规定的一项职责。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需要各方面的保障,不仅中央人民政府提供充足的军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生活条件等各种保障,同时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也应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比如为澳门驻军提供必要的土地、水、电、气、排污等方面的保障和便利条件。同时,澳门驻军和驻军人员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澳门社会的组成部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责任保护澳门驻军及其驻军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一切危害澳门驻军利益和侵害澳门驻军人员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的同时,还应当制定有关法律保障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豁免。与香港不同,由于澳门过去没有驻军,没有保障驻军及其人员合法权利和豁免的法律,因此,驻军法专门作出这一规定,对澳门特区政府提出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虽然是我国省级的地方行政区域,但与我国内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相比,又是显著不同的,他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在内地,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由中央制定法律、法规予以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除极少部分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外,大部分全国性法律,包括保障军队和军人权益的法律,不在澳门实施,因此,需要澳门特区立法保障驻军及其人员的权益,将驻军和驻军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豁免用澳门法律的形式明确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支持和保障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的工作落到实处。 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政策、拟定法案和草拟行政法规,涉及澳门驻军的,应当征求澳门驻军的意见。这是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施政和立法的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的自治权,对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完全可以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制定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驻军不得干预。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制定政策和拟定法案、草拟特别行政区行政法规时,应当充分考虑澳门防务和驻军的需要。制定的政策、拟定的法案和行政法规如有涉及澳门驻军事务和权益的,应当征求澳门驻军的意见。这是保证中央对澳门防务权力的行使,保证澳门驻军有效地执行防务任务的必要条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澳门特别行政区在行使其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等自治权时,不应限制或削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澳门防务的权力,也不应影响中央军委对澳门驻军指挥的权力,当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的事务有可能影响到澳门的防务利益和澳门驻军的合法权益时,澳门特别行政区听取驻军的意见,不仅可以使制定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更加符合实际,而且也有利于顺利贯彻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政策、拟订的法案和草拟的行政法规是把澳门驻军当作特定对象予以规范或设定义务时,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制订的政策、法案和草拟的行政法规有可能影响到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或其他正常活动时,澳门驻军才向特别行政区提出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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