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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第三章 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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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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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澳门驻军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派出部队执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返回驻地。 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安排下,由澳门驻军最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实施指挥。 澳门驻军人员在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使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相关执法人员的权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驻军协助澳门特区政府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程序、驻军的指挥权和驻军人员的权力的规定。 一、驻军协助特区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程序 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不属于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不是澳门驻军的职责,驻军不得干预。 为了支持特区政府工作,驻军法在总则第三条规定特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本条对请求协助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要由澳门特区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这种请求必须是在澳门特区政府认为必要时才提出;二是澳门特区政府的请求必须得到中央人民政府的批准;三是澳门驻军派出部队执行协助任务还必须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请求—批准—命令”这三道程序缺一不可。没有经过这三道程序,驻军不得擅自行动。驻军完成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任务后,必须及时返回驻地。这既是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的需要,也是维护澳门高度自治的需要。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澳门驻军执行救助灾害任务与内地有很大不同。在内地,“灾情就是命令”,紧急情况下,军队可以边行动边报告,甚至先动后报告,做到哪里有灾情哪里就有人民解放军的身影;但在澳门,人民解放军不能象在内地那样行动。因为在澳门是实行“一国两制”,澳门特区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驻军作为中央政府派驻在澳门特区的武装力量,是履行中央负责澳门防务的职责,对特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干预。 二、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指挥 澳门特别行政区一旦出现社会治安问题和各种灾害时,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对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作出总体的安排。澳门驻军如果经批准参加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活动,只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总的安排下进行。部队具体承担何种任务,应由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部队和当时的社情、灾情的具体情况共同商定。为了保证完成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执行协助任务的部队必须由澳门驻军最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实施指挥。这种指挥包括对兵力的调动、任务分工、相互协调、物资保障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得直接指挥执行协助任务的部队,如在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部队的任务作出调整时,必须通过负责指挥的军官付诸实施。 三、驻军人员在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的权力 澳门驻军人员在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使澳门法律规定的相关执法人员的权力。澳门法律规定的权力,既包括澳门原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即1999年12月20日回归后继续有效的原澳门法律,也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后新制定的相关法律。澳门驻军人员行使的权力是“相关执法人员的权力”,如驻军协助救火,只行使澳门消防方面法律规定的相关执法人员的权力,而不能行使相关执法人员以外的权力。 1999年12月20日之后,威胁澳门社会治安的因素将依然存在,仍会有黑社会势力活动;走私贩毒、扰乱社会秩序、甚至持枪抢劫、杀人越货仍会发生;大规模的社会骚乱,严重的打、砸、抢、烧事件,虽然木会经常发生,但也不能绝对排除;澳门地区水灾、风灾等自然灾害也不可避免。我军是人民的军队,澳门虽然实行“一国两制”,但保护人民的和平劳动和保护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解放军义不容辞的责任。只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认为必要,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和有中央军委的命令,澳门驻军就应当积极参加执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活动。执行任务中,澳门驻军要周密计划、精心组织,指挥官要亲临第一线实施指挥,教育部队遵纪守法,除了做好部队的协调外,还要做好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指定的指挥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工作,要正确、灵活地处置各种情况,要加强请示报告,搞好物资保障工作。总之,要依照澳门法律的规定,圆满完成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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