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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再强制婚检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颁布《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种情形不准结婚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的规定。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结婚。这意味着,患有某些“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仍有可能因此拿不到结婚证。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其他四项不予登记的条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有关专家指出,由于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包括哪些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新条例对婚检不再作硬性规定,事实上在婚姻登记时结婚的决定权更多地掌握在结婚双方的手中。对于一方隐瞒疾病而让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自己结婚的,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法院也可以宣告婚姻无效。

  精神病发病期不能结婚  曾经争议极大的强制性婚检制度取消了,但如何保证有以上五种情形不予登记得到落实呢?昨日,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张立。张立认为,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虽然取消了“婚检”,但条例中规定五种不予登记的情形,还是要靠类似于婚前检查的制度来保证落实的。没有专业的医疗机构询问和检查,就很难把关。特别是近亲、遗传病,尤其是广东高发的地中海贫血等疾病,如果不把关,对后代人口的质量就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广州市卫生局妇幼处邱处长指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病和传染病发病期间;对于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则不限制结婚,但要对其生育进行限制和指导。据悉,广东省卫生厅日前已经就“婚检”的问题进行讨论,接下来,有关部门拟对“婚检”不作硬性的要求,根据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人民文化素质及传统多发遗传性疾病等采取相关措施,出台相关的措施以保证出生人口的质量。

条例变脸人情味更浓有关负责人要求各地废止土政策

  据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7号国务院令,《婚姻登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记条例的“变脸”,折射出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更让无数相恋的男女感受到了严肃的法规后面蕴涵的浓浓人情。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就《婚姻登记条例》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  新条例与时代接轨  新修订的条例取消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需要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规定,要求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予以办理(原条例规定,离婚在一个月内办理)。同时,修订条例也是保障婚姻法贯彻实施的需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4月通过的新婚姻法,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内容,这就要求作为配套的行政法规必须补充上述内容并从程序上加以规范,使婚姻法贯彻实施更具有可操作性。新条例取消了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更加以人为本。

  婚检不作硬性规定

  旧条例规定,在实行婚检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检查证明。在婚检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这就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二是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目前不宜把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如果结婚当事人从双方健康的角度考虑,可以自愿到医院检查身体。

  单位土政策须撤销

  尽管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禁止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当前某些地区、某些部门仍以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证低生育水平为由,制定了一些与婚姻法规定不一致的有关结婚年龄限制政策,如擅自提高结婚年龄,规定男25岁,女23岁始得结婚;某些系统和行业也以种种理由限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公民办理结婚登记。一些地方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现象有禁不止,如婚检乱收费,办理婚姻登记时需要交纳计划生育押金和户口迁移保证金等,使得群众不堪重负,无力结婚。

这些“土政策”都与新修订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相违背,必须尽快废止,否则就谈不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条例解读 结婚离婚无须单位证明  据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 不用带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介绍信、不用婚检证明……从10月1日起,如果您和您牵手的另一半去登记结婚,只要带上户口簿和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一份声明后,就可以拿到红色的结婚证、驶上婚姻的幸福“新干线”。  

1 “管理”二字引退 即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取代的是实施了近9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管理”二字的引退可以看出,结婚今后完全是个人的事,婚姻登记机关今后将简化结婚登记手续,一切工作以服务为主。 

  2 结婚要带单身声明  在新颁布的条例中,最大的变化是明确规定我国内地居民申请结婚后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另外再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俗称的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而以前一直延续的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前体检证明等其他手续,通通减免。这样的规定,简化了手续,避免了许多结婚者“跑”结婚证的繁琐和精神、肉体上的消耗,使结婚登记真正成为一件轻松的喜事。  

3 离婚无须开证明  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忍受找人开证明的尴尬。根据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离婚当事人只需出具本人有关证明材料和离婚协议书,就可以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办理离婚的手续。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这就意味着离婚当事人不需要再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条例同时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4 当场可领离婚证  新条例指出,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也不用再苦等1个月的审查期,此举将使得办理离婚的手续大大简化,时间大大缩短。  

5 三种情况不准离婚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还提醒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三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按照即将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这三种情况分别是: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这位负责人解释,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到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而不必回到国内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6 搭车收费要受罚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要受到行政处分外,还要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当事人。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按照即将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但这个收费标准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任何“搭车收费”、“乱收费”的现象都是坚决不允许的,新条例专门为此规定了相应的罚则。此外,这位负责人强调,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街道不再办登记  新条例明确了归口统一管理登记的原则,改变了在城市由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必须由乡镇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做法。规定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有关专家指出,这样一方面可以方便群众、规范登记制度,另一方面将遏制农村地区借发结婚证搭车收费的现象、减轻农民负担。  

8 涉“外”婚姻统一管理  新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统一归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民政部负责人强调,《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后,此前民政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一系列有关涉“外”婚姻登记管理的规定,将自然废止。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五种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结婚应出具材料  

新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离婚应出具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专家说法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病和传染病发病期间;对于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则不限制结婚,但要对其生育进行限制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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