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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有五种具体方式 可单独适用或共同适用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7月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介绍了物权法的立法情况。王胜明表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都是物权保护的具体方式。

  王胜明说,物权法(草案)当中专门写了一章,即“物权的保护”,把有关物权保护的各种方式都比较系统全面地规定在这一章当中。这一章规定了几种保护方式:首先是确认权利。这个东西究竟是谁的?我认为这个东西是我的,哪怕是分家析产,我分的不够,我就可以提出来。这叫确认权利。其次,这个杯子是我的,我的杯子被别人拿走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有一项权利,就是要求返还原物。如果这个杯子被别人打碎了,也可能是没有完全打碎,只是打破了一个角,那怎么办?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你的一个建筑物,我经常要通过这里,但是你的建筑物可能会有一定的危害和危险,可能你的墙皮有脱漏等等,这样就有一个请求排除妨害。只要有可能危及到我行使物权,都可以要求消除危险。还有一种就是请求损害赔偿,这个损害赔偿主要讲已经补偿的办法来承担责任。所以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等都是物权保护的具体方式。

  王胜明说,在物权法(草案)当中,明确规定以上几种办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两种或三种共同使用。有关物权保护的问题,在其它各章当中也有相关规定,但是比较集中地规定在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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