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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个税:4种误解5个关系 惯性制度看富人逃税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新时代的均贫富” 对个税改革的四种误解

  个税改革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界人士热议、激评此次税制改革。但一些议论中却存在着诸多严重误解、误判与误读倾向。及时廓清这些看法十分必要。

  第一种思想倾向认为,此次个税改革就是“新时代的均贫富”。

  人们乐于谈论“均贫富”话题,在于人们身陷于社会贫富差距的无奈与无助。当国家利用巨大的经济杠杆来调节财富分配的时候,得到改变的并非只有经济政策,还有经济热潮下人们躁动的情结与心态。个税被赋予更多更大超出它本身机制的期待,根本无需用时间来证实就可以说,这显然是个税无法承载之重。

  税收属于二次分配范畴,它对于贫富差距的校正,其幅度与范围都是有限的。贫与富差距大格局,是在第一级生产关系中铸就的:资本获利润,土地获地租,劳动获工资。拥有什么样的生产要素,就凭什么在经济活动中获取经济报酬。在有资本参预运行的市场经济中,劳资之间的收益不能同日而语。就是在劳动者范围内,不同地区,不同工种,不同行业,不同“领色”,收入也霄壤之别。税收作为调节器,只是在大格局分配之后的小调整。这一点,无论如何也不要期望过了头。

  进一步讲,在国家税源中,个人所得税只是一个小税种。2004年全国征收个税1700多亿,占税收总量不到7%。所以,税制改革决不可能全面纠正分配不公,也决不可能大幅缩小贫富差距。

  不过,也不能小看个税改革,因为它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穷人的税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富人本应承担的税负。

  第二种思想倾向是,将个税起征点看作此次个税改革的关键,并进一步认为只有提高起征点才能缩小贫富差距。

  浏览最近以来媒体有关个税改革讨论,几乎每文必议“起点”。从1200元、1500元、2300元、3000元直奔5000元,都被拿出来讨论。我以为,起点多少只是一个技术问题。问题的关键是,作为个税,有两个最重要的基本前提:一是个税应当承担国家总税收的比例,二是不同收入层中各自负担的份额。

  从赋税原理上讲,它的起征点必须考虑一个家庭平均的基本生活费用。就是说,在基本生活费的额度内,不承担个税负担。有人以此计算出,三口家庭月收入3000元起征个税较合理,可聊备一说。有了这个基点,我们可以计算出个税在国家总税收中担负比重。这个比重,在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是不同的。去年,个税比重约为7%。与此并重的,是不同收入层的税负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两个基本点,才可能计算出合理的征税起点。藉此,我们有理由呼吁,盯住决定征税起点的这两个关键问题,而不是总关切枝节的技术问题。

  另外,那种认为起点越高越好的看法,是对赋税原理的背离。过高了,可能高收入层税负加重,但是可能放走那些本应纳税的中收入层。这未必能够使税收起到分配调节器的作用,可能还会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种倾向是,过分寄希望于增加富人税负。

  如何让富人承担更多的税赋责任,提高起征点是近来的普遍看法。但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汪康懋教授另辟蹊径,他以此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为切入点,设计出新的财税模型,通过开征新的、主要面向富裕人群的消费税种,据计算可使税收增加3710亿元。根据这一模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企业所得税降低、生产型增值税调整为消费型增值税等减税方案使税收减少850亿元,而开征高档消费税、博彩税、烟草税、汽油税等方案可使税收增加3710亿元。这些新增的税种不仅税源稳定,而且纳税人主要是比较富裕者,还能够部分地约束一些不道德或非环保的行为。

  这的确是一个相当有水准的建言,对此我并无异议。问题在于,我们似乎忽略了富人们的避税能力。我国目前虽有表面完善的分类累进个人所得税制度,但“富人少纳税”已是不争的事实。去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近1700多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而真正高收入群体的纳税并不是很多。富人“合法”避税的办法五花八门,“非法”逃税的办法更是数不胜数。前者指的是税法漏洞,问题出在立法;而后者指“恶意”逃税,问题出在纳税义务人。

  对于提高富人税负万万不可盲目乐观,更不要低估他们的博弈手法。这里,我们撇开两种富人:一是道德最好的;一是道德最坏的。前者会如数纳税,甚至捐款做善事;后者可能几乎不缴税。我们讲一般富人。金钱,就是权利,“金钱能使鬼推磨”。富人在一般情况下,都会利用自己的权利减小应缴税款。所以,我有如下忧虑:“富人多征税难以操作,霸王硬上弓可能付社会成本”。

  进一步讲,我们的税务管理人员,至少目前还有待大大提高与富人进行纳税博弈的智慧与能力。否则,汪教授设计的开征博彩税等富人税种模型,可能走“变橘为枳”路线。

  第四种倾向是,忽视此次个税改革的目标,是通过调整个人所得税而达到社会经济关系和谐,特别是达到贫富和谐。

  其实,个税不过是每个公民给国家公务员、给政府支付的“劳务费”。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中,政府及其公务员为我们提供着社会生活的各种服务,公民必须为此支付费用。合理的个税的设计,必然公正规范着社会成员按照收入多少支付这笔“劳务费”,那末自然有利于贫富之间的和谐相处。

  我认为,对于中国经济社会来说,缓解贫富矛盾,化和劳资对立,是十分迫切的任务。一个社会,如果贫富能够和谐,将为稳定打下基础。我们知道,贫富之间的差距愈益拉大,是中国经济社会目前面临的重要困局。虽然说个税改革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差距,但个税机制却能有效地对其进行调节,使之趋向于和谐。

  在建构和谐经济社会的今天,我们有理由期待个税机制从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调节贫富差距,二是降低结构性税负。如果这双重的目的达到,贫富和谐将会向前推进一步。

  那位以创新理论闻名于世的经济大师熊彼特说过:“一个民族的精神风貌、文明程度、社会结构以及政策可能酿成的行为方式,所有这些甚至更多,都记录在它的财政史上。”在他的笔下,一国的财税制度如同神仙手中的魔镜。我们期待税务管理部门,能玩转这个智者见智、高者见高的“魔镜”,导演出皆大欢喜的中国当代财税剧来。

  个税立法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三次修改已进入立法程序。笔者认为,正确处理好以下五大关系,对构建完善我国的个税法至关重要。

  一是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代表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尽管二者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看是一致的,但是,在一个既定的时空内,二者的关系是矛盾的,有冲突的。据测算,将个税免征额从现有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国家税收每年至少要减少200亿元。因此,国家的个税立法就必须要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不可能将其一下提高得太多。但考虑到大多数公民个人增收渠道的单一性和刚性约束,国家在此基础上将个税起征点适当再提高一点是完全应该的。

  二是组织收入与调节收入的关系。

  国家开征个税总的来说是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是以组织收入为终极目标。但是,国家为了更好地组织财政收入,必须充分发挥个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丰沛税源;充分发挥个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缓和社会矛盾,促进公平竞争。因此,个税征收的过程既是组织财政收入的过程,又是调节国民经济的过程。不过在不同国家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由于国情不同,确定的个税目标也不一样。鉴于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绝大多数人还属于低收入者,所以还不可能实行普遍征收,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已出现基尼系数超过0.4的国际警界线的局面,因此,本次个税法的修改,其具体目标只能确定为调节收入,防止因收入差距过分悬殊而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

  三是个税修法与个税征收的关系。

  修改完善个税立法,是实现调节收入目标的前提条件,但如果缺乏有效的个税征收,其目标最终还是会变得十分虚无。如目前我国征收到的个税收入,近70%是由中低收入者缴纳的,而拥有巨额收入来源的少数富人,则由于征管问题而很少纳税。本次个税法修改后,如果征管落后的问题不能很好地获得解决,其调节收入的目标最终还是难以完全实现。因此,国家若想真正达到本次个税法修改的目标,与此同时还应不断改进个税征管技术,完善相关配套条件。其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应当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纳税人进行档案化管理,同时加强与企业、银行、证券、公安、工商、文化、出版、土管、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部门间的通力配合协作,全方位地进行税源跟踪监管。

  四是征收标准统一化与精细化的关系。

  我国的个税法十分简单,仅有15条,可以紧凑地打印在一张A4纸上。美国联邦从1913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个税法90年间从当年的小册子不断“膨胀”成了现今长达5万页的大部头的“宏篇巨著”。这说明,美国国会、国内收入局和法院在处理具体的税收法案时非常谨慎,以至要无限量地增加 “法律细节”。毫无疑问,美国这种追求精细、严谨的态度是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因为个人征税是以转让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为代价去满足政府的财政开支需求,把私产变为公产,其每一个细节无疑都必须公正合法。笔者认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免征额是完全必要的,但由于各地、各家庭的情况异常复杂,为了追求和体现实质公平,还应当立法授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调节免征额度的权力。总之,细节决定成败,对个税实施精细化管理,而不是简单化的“一刀切”,只有好处,绝无坏处。

  五是个税立法与个税执法的关系。

  发挥个税法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立法固然重要,但执法更为关键。如果执法者玩忽职守,怠于执法,对各种形式的偷税、逃税和漏税的行为不能及时予以严厉的惩罚,甚至与某些高收入者合谋进行腐败性交易,则必然会刺激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所以,有效解决我国收入差距过分悬殊的问题,除了完善个税立法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还必须严格个税执法,尤其要对各种形式的偷逃个税的行为实行严厉的惩处。否则,本次个税法修改的目标就根本无法实现。正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利普生所说,若没有强硬的惩罚力度,世界上就没有一个人愿意支付税款。

  用“惯性制度”看富人偷逃个税

  在现阶段,富人偷逃税款的程度非常严重。本文引入“惯性制度”的概念,从富人自身与社会转型出发,以期获得关于富人们偷逃个税的另一视角。

  关于“惯性制度”,主要是指一些民间行为方式在较大的范围内扩张、较长的时间内延续,并且不断重复,从而形成的制度。它所形成的是一种隐性制度,与现行的显性制度是不同的。

  当所有的富人都面对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一部分人真实交纳,而另外一部分人偷逃。偷逃个税的行为也许一开始只是部分人的行为,但其他人看到这部分人因为偷逃税款而没有获得应有惩罚的时候,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就会效仿,从而使得大量逃税行为产生。最后,没有偷逃税款的那小部分富人就被推到了一个危险的境地,即一方面是自己因遵守规则付出了比别人更大的成本而感到心理不平衡,另一方面则还可能因为自己的“特立独行”的行为而遭到来自旁人的讥讽。这种境况如果得不到相应的改观,那么下一步将意味着这少数遵守规则的人也会加入到违反规则的那个阵营中去。结果就是富人偷逃税款的整体现象产生了。

  富人偷逃个税的行为肯定是非正义的,但是仍然不能做简单的评价,需要深究这种行为产生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追求成本的最小化与收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中每一个“理性人”的通常选择。因此,如果某种行为方式能达致成本最小化而收益最大化的境地,那么此种行为方式就有可能成为一种惯性制度。

  当前富人大量偷逃个税的现象,我们可以从惯性制度的产生原因中得到一些启示。

  (一)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我国的传统文化里,税赋通常和家破人亡相联系,如《捕蛇者说》,没有在西方社会里“死亡和税收是人的一生中不可避免的两件事情”的传统习惯。

  (二)利益博弈的趋同选择。“理性人”根据成本最小化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市场经济中进行多次博弈,最终形成均衡。在博弈过程中,转型期国家制定法的落后与陈旧往往适应不了利益主体的需要,也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约束,因此利益主体所依据的潜规则在反复博弈反复适用中逐渐趋同,最终也就形成了一种惯性制度。这就是富人们在交税或者不交税的博弈中最终趋同了不交税,并且也显现出当前法律的落后。

  (三)价值评判机制的失范。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既有的社会秩序被撕扯得支离破碎,而全新的秩序又还未建成,道德、利益等的评判机制都处于无序的失范状态。在富人纳税这个行为中,受实际利益的驱使,诚实纳税的富人纷纷效仿偷逃税款的那部分人,该领域的惯性制度于是得以形成。

  (四)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野。此种分野的存在,使得国家力量在有些社会领域弱化,甚至失语。社会利益主体也进一步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在这些国家力量弱化或者国家力量不及的地方,社会为了达致一定的生活秩序,必然也会在不断的博弈的过程中形成相应的惯性制度。就是在国家力量不能有效约束富人逃税行为的过程中,逃税的惯性制度形成了。

  从“惯性制度”观点分析富人逃税,并不否认逃税的非正义性,只是从社会转型中惯性制度的形成出发,希望获得一个比较全面的看法。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制止富人偷逃个税,任重而道远。

河南省社科院·巫继学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吴国平 中央财经大学·曾凡林 孙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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