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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须向社会公告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针对近年来个别上市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后秘而不宣,经常导致各种流言不胫而走,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将“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列入“重大事件”。这就意味着,上市公司今后发生类似的重大事件,必须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22日向常委会会议报告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时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按照草案规定,保荐人负有对股票发行、上市交易出具保荐书,对申请文件进行核查等责任,承销的证券公司负有对公开发行文件进行审查的义务,他们都掌握上市公司的内部情况,应列入“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法律委员会据此在草案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中增加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按照草案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违反这些规定,将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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