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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授权机制亟须确立
WWW.FSOU.COM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刘霞 时间:2007-9-2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来,各方反应如何?法律效果如何?对此,有关人士向笔者表示,当前网站使用他人作品如何付费仍然缺乏制度规范。

    日前,大学生小何告诉笔者,某报刊网站新闻栏目采用了他在该网站论坛上发的一张自己拍的新闻图片。“他们事先没经过我的同意,事后也没跟我联系。”小何说,图片能被网站新闻栏目采用,他觉得很欣慰,但更多的是无奈:“图片上有我名字的水印,他们是不是应该给我稿费?”笔者问他:“你知道《条例》可以保护你的权利吗?”小何无奈地笑了笑,说:“网站是虚拟的,好多人都觉得,它引用或转载他人作品没什么大不了的。再说,《条例》也只是笼统地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至于怎么支付报酬,并没有具体规定。”

    据笔者了解,和小何有一样想法的人不在少数,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条例》形同虚设。而造成《条例》难以落到实处的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因为网络信息需求的海量性,要让网络转载者与权利人就每一件作品进行协商,非常不利于网络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曹新明教授对笔者说。

    某网站负责人也向笔者坦言:“我们网站在转载他人作品时都是与原出版媒体联系,和作者联系几乎是不可能的,主要是因为成本太高、效率太低。网站之间的转载付费其实很简单,难就难在转载网站和作者之间的付费。”

    那么,网络转载究竟该怎么付费?对此,曹新明表示担忧,“从眼前来看,网络经营不可能停止,每个人都能从信息网络传播中得到好处,因此,采取过分强硬的措施收取转载使用费,是不妥当的。但从长远来看,如果永远不解决这个问题,版权制度就会成为聋子的耳朵,没有用处。究竟如何解决,应当慎重研究。关键是确定网络转载的授权机制。我认为,可以设立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专门负责网络传播、转载等方面的版权使用问题,包括收取转载使用费等。如果关于网络转载的授权方式都无法确立,网络转载的付费方式也就不好确定了。”

    网络信息转载付费意味着网站对网站内容的组织将需要巨额成本,这是否损害了网站利益,不利于网站发展?某网站负责人对笔者说:“任何信息的采集和发布都是需要成本的,网站也许会因此产生一些支出,但这是必需的,就像到商店买东西必须付钱一样,是最基本的行为规则。”该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对所有遵守规则的网站来说是机遇大于挑战,原创内容做得越好的网站将会获得越大的好处,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适者生存。(作者: 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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