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查要求
(1)切实重视和加强专项检查工作。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项整体性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予以重视,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调配力量,加强所得税管理部门和税务稽查部门的配合、协作,做好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要深入宣传,搞好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辅导,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在检查工作中遇有重大的和难以处理的问题,各地应及时与总局联系。
(2)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发现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少缴税款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对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和单位“工资”科目中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和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部分,凡如实上报的,不做查补税款处理;凡未如实上报以及“工资”科目以外的各种工资性支出和超过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一经查出,一律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3)要通过专项检查,健全、规范成员企业的就地和汇总申报、税前扣除项目、税款缴纳、信息反馈等制度,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政策执行、征收管理和就地监管工作水平。
(4)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逐级汇总上报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并附送《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表一、二。地方税务局只报送附表二)。总结报告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就地监督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为配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6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无照收购、加工棉花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稽查,对偷逃税行为要严格依照税法补缴税款,并予处罚。
(四)为配合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专项斗争,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此次专项斗争的具体要求,继续开展出口退税专项检查,把此项工作引入深入。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0年以来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骗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时间安排
请各地于6月底前完成上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于2001年7月底前将专项检查报告,分别报送总局稽查局、国际税务司、所得税管理司和进出口税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