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1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1]14号 2001年2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总局决定,2001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具体事项部署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对涉外税收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
外资金融机构(特别是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境内外资咨询机构(包括各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
2.检查内容
(1)外资金融机构(特别是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列支总机构管理费问题,包括总机构管理费列支情况、列支方法及标准。
(2)境内外资咨询机构(包括各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各项收入是否如实申报,费用摊销是否合理,各类预提费用、准备金是否冲回等。
3.检查要求
各地应结合日常检查、审核评税和反避税工作,针对以上内容认真开展专项检查,时间安排在今年第二季度。
(二)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
(1)铁道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含中信实业银行)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铁路多经企业。
(2)有境外所得的企业或组织。
2.检查内容
(1)各项应税收入。重点检查各种经营收入、附加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有无长期挂往来帐或做帐外收入的情况。
(2)税前扣除项目。要结合行业的特点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租赁费、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业务管理费等项目。
(3)铁道部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与铁路多经企业之间的核算关系是否清晰。
(4)境外所得的核算、适用税率、境外已纳税款、应补缴税款等情况。
(5)贯彻落实总局《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