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营业网点代理证券公司
境内上市外资股划转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2月26日 工银发[2001]51号)
为加强代理证券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划转资金业务管理,保证B股资金划转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有关规定及工商银行有关办理B股业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凡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以前存入我行的外汇储蓄存款,以及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以前存入我行,2001年2月19日以后又转存我行的外汇储蓄存款(包括定期转活期、活期转定期),自2001年2月26日起,允许客户到原开户网点或通兑网点将该外汇储蓄账户存款划转到指定证券经营机构。
(二)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我行外币业务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的外汇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2001年6月1日后,允许客户到原开户网点或通兑网点将该外汇储蓄账户存款划转到指定证券经营机构。
(三)境内居民个人划入B股资金账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是本人在我行的外汇储蓄存款。
(四)境内居民个人从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账户划入我行外汇储蓄账户的资金,在2001年6月1日前暂不允许划转投资B股交易。
(五)各营业网点要严格审核居民个人划转资金的存入时间和性质,严格禁止倒签开户。
(六)证券经营机构在我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账户为现汇账户,营业网点将境内居民个人外币现钞存款划转到B股保证金账户时,应同时办理钞转汇手续。
(七)境内居民个人将其B股交易资金(包括股利和红利等收益)撤出B股市场时,无论原先投入B股市场的资金是从现钞还是现汇存款账户划出的,均只能转入其原有或新开的现钞账户,并且应由居民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办理。
(八)境内居民用于资金划转的外汇储蓄存款账户可以是现钞户或现汇户。在资金划转时,境内居民个人应将不少于等值1000美元的外汇资金从本人外汇存款账户划入证券经营机构在我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