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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房管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

  2.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方法,各地可以自行研究拟定,或沿用原来地产税的征收方法均可。目前暂不强调统一。
  3.什么时候开始,由税务部门负责或由房管部门负责,可由各地自行决定。
 四、关于土地国有化后,由地产税改为土地使用费的一些具体问题。
  1.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原收地产税,土地国有化后是否改收土地使用费?
  答: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实行土地国有化后,原交地产税改收土地使用费,俟今后中央对税制有所调整时,再按新的规定办理。
  2.行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部队等单位自行使用的土地原系拨用,不收税、费,土地国有化后,为了进一步贯彻节约用地的精神,能否收取适当的土地使用费?
  答:土地国有化后,仍不收取土地使用费。
  3.1963年财政部和华侨事务委员会通知:华侨和侨眷用侨汇购买的旧房屋免征房地产税3年,新建房屋免征地产税5年,土地国有化后可否比照原规定办理?
  答:土地国有化后,仍比照原规定执行。
  4.私人新建或翻建(修)房屋在税法上有免征房地产税3年的规定,土地国有化后,可否仍比照原规定办理?
  答:土地国有化后,原则上可以不再照顾。但碰到具体情况,如认为需要时,也可个别照顾。
  5.地产税改收使用费后,房产税能否附加在土地使用费内含并征收?
  答:为了简化手续,房产税可以与土地使用费结合在一起征收,使用同一交款凭证,但要明确划分两个科目。
 五、其他问题:
  1.对原依靠土地出租生活的鳏、寡、孤、独,是否可由民政部门按社会救济解决?
  答:土地国有化后,对原靠土地出租生活的鳏、寡、弧、独,应当由民政部门按社会救济解决,如果尚未取得民政部门的同意或者预算安排有困难时,可暂由土地使用费中拨出一部分交给民政部门按照救济标准实行救济。
  2.在宣布土地国有化之前的私人之间有关土地上的债权债务,是否应由其自行处理?
  答:其债权债务原则上自行处理,如有特殊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3.集体单位如农业生产队等将国有土地转租或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可否由国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收费?
  答:可采取征用的办法收归国有。
  任何生产单位都不应当经营土地出租的业务,农业生产队租给城镇居民的土地,如系国有土地,应当收回,如原系生产队粮田或菜田,也应当采用征用的办法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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