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房管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答复关于城镇
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
(1967年11月4日)
一、城镇土地国有化,是否由中央统一宣布实行,还是由各省、地市一级机关宣布执行?
答:对土地国有化问题,中央在1956年已有原则指示,主管部门应抓紧时间研究具体的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到10年后的今天提出要把土地收归国有不是太早而是太晚了。
中央忙于抓全国更重要的工作,对于城镇土地问题,恐怕短期内无暇过问,因此在不影响文化大革命的前提下,如果你市认为需要,就可以根据中央1956年的指示精神采取适当办法进行土地收归国有的工作。市里可以作出决定,也可请示省里批示,只要大方向不错,有些手续不够完整,那是枝节的问题,要在做好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工作。
二、城镇私人土地收归国有包括哪些土地类型,是否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的私有土地?
答:对土地国有化问题,63年研究过一次,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所有城镇土地一律收归国有,另一种是先解决空闲的出租的土地收归国有,各执一词,不得解决。65年又进行了调查,当权派的意见是分两步走,在目前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派的意见要一次解决,并批判了原来两步走的意见。
关于土地范围问题,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什么叫城镇土地,应按具体情况划分,不宜扩大,象山东淄博这类的城市,如果把三市(张店、淄川、博山)之间的农地也划入城镇土地就不适当了。公社社员在镇上的空闲出租土地,应该收归国有。
如果在城镇边沿上的自留生产用地,或生产队成片居住的社员住宅基地,则不应收归国有。
对于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工办文件中:“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办法一律收归国有”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
三、关于土地收归国有后收费标准的原则以及管理收费应由何单位负责?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局1967年6月30日批复广东省财政厅税务局文件中应参照国家房产管理局的三点意见执行:
1.土地收归国有后,地产税应改为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标准可略高于地产税,不要低于地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