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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由于黑恶势力犯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群众安全感,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要求严打黑恶势力的呼声十分强烈。在2010年两会期间,通过网络对重庆打黑的调查数据显示,近九成受访者对重庆打黑持肯定态度[3],认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是符合民意要求的。如果说,刑法就是使刑罚权最大限度地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权利而最小限度地剥夺、限制最少数人的权利,那么,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无疑体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得到了最大多数人的拥护,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刑法的目的和任务。鉴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以及民众打黑意愿强烈,对这类犯罪总体上应当从严打击。


  

  二、我国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实践与反思


  

  (一)我国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正是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我国经济社会造成的广泛危害,国家政法机关一直对打黑除恶工作非常重视,尤其是近年来分别于2000年12月至2003年4月和2006年2月至2009年9月开展两次“打黑除恶”专项行动。据统计,第一次全国“打黑除恶”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公安机关侦破公安部督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631个,其中依据刑法典第294条移送检察机关起诉592起,法院以该罪名判决234起。第二次全国“打黑除恶”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涉黑案件1267起,检察机关依据刑法294条公诉的案件1053件,法院审结宣判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1171件,判决生效60件。{3}尽管“打黑除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黑恶势力借助各种掩护,继续存在并掀起阵阵腥风恶浪。


  

  在立法与司法层面,继1997年刑法典于294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三个具体罪名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出台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应具备的四个特征。针对司法解释将“保护伞”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要件从而导致实践中因难以查获“保护伞”而致使打击不力的情况,2002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特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不再将“保护伞”作为认定要件。上述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出台,一方面为在实践中有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从而在制度上越发完善;另一方面更可以看出,“保护伞”特征不再作为必备条件,实际上等于降低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门槛,客观上加大了打击的力度。然而,这种调整是否抓住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是否有助于精确打击从而有效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却也不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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