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巩固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果,清理后向社会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五、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12.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信访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13.拓宽民意反映和回应渠道。构建言路畅通、办理快捷、反馈及时的社会监督运转机制和政民网上互动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广泛听取、搜集群众意见,积极回应民意诉求,主动与公民对话沟通,把矛盾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初发阶段。综合运用社情民意排查、行政复议、信访等手段,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解决群众涉及行政争议的利益诉求,注重解决好因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引发的涉及群体利益的问题。
1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坚决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进一步加大行政复议宣传力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效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程序内部,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激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六、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15.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进一步规范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权限冲突裁决机制,依法界定和明确有关部门的执法权限,有效解决职权交叉、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相统一,使执法效果最优化、最大化。认真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评议考核,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
16.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制度建设,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强化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力度。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