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6.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以民主促民生,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开放式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对政府决策事项的意见建议,提高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7.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估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专业组织评测等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开展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在此基础上,经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8.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完善政府公开工作机制,加快政府网站的维护和更新,搭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重点推进政府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确保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四、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
9.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发布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制度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咨询制度。县政府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要在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前置审查,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同时,法制办要对乡镇、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做好前置审查工作。
10.坚持规范性文件报备制度。加大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力度,杜绝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为。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县人大备案;各乡镇、县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