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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吸取“4·9”西宁市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三、广泛宣传教育,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各县、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要督促各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使单位员工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充分利用室内外电子屏幕、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剖析典型火灾案例,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进展,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隐患整治的强大舆论声势,做到警钟常鸣,群防群治。

  四、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高消防执法工作水平

  各单位要依据自身管理职责,狠下决心,消除火灾隐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将障碍物予以拆除。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依法执行 “七个一律”,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要认真研究易高层建筑、燃易爆化学物品等火灾的特点,制定具体、实用的灭火预案,加强演练,提高部队的战斗能力,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迅速有效地实施救人和灭火,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

  五、加强装备建设,努力提升灭火和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按照《青海省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列支,并随着地方经济建设发展,逐年按10%的比例递增。今年,各地务必完成消防官兵业务经费达到1.8-2万元/人的目标任务。同时,要加大消费业务经费财政投入力度,年内,地县列入财政消防业务经费达503万元,其中,地区78万元,民和、乐都、平安和互助90万元,循化45万元,化隆20万元。同时,完成乐都特勤消防站、循化消防站业务用房和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并配齐车辆、器材装备,力争年底前投入执勤。要加大化隆消防站前期筹建工作,力争尽早开工。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消防总队的要求,加大补充、更新消防员个人基本防护装备、特种防护装备,完成灭火抢险救援攻坚组装备配备任务。年内,全区购置个人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1659件套(其中:民和374件套、乐都374件套、平安369件套、互助374件套、循化168件套);购置灭火救援攻坚组装备265件套(民和、乐都、平安、互助、循化各53件套);更新、增配消防车10辆(其中:民和水罐车、抢险救援车各1辆,乐都水罐车、云梯车各1辆,平安水罐车、云梯车各1辆,互助水罐车、抢险救援各1辆,循化水罐车、抢险救援车各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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