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敦促非营业性机动车车主签订《保证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承诺书》,确定打击对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力度,告知乘坐或者使用非法经营车辆的危害,尤其要强调非法营运车辆发生事故,由于没有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死者赔偿、伤员治疗等将得不到保障这一情况,不断提高群众对潜在危险的防范意识,发动群众及时向公安(交警)、交通、农机、客管等部门举报非法营运线索,加大打击的广度和深度。交通、客管、农机、公安(交警)部门分别于4月28日前将第一阶段总结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全面整治阶段(4月26日-6月15日)
1、对原有非法营运车主自觉签订承诺书并终止违法行为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签订承诺书之后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车主,一律从重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私养“黑车”、以车养车等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一经查出从严处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因从事非法营运行为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国家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2、对群众投诉、举报有非法经营情形的当事人,一经查证核实,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并做好投诉举报人员的保密工作。
3、要及时报告汇总案件,在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切实增强处罚的严肃性,避免说情风;对所扣车辆实行统一登记、统一报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放被扣车辆,不能降低处罚标准。交通、客管、农机、公安(交警)部门要将第二阶段总结于6月18日前上报政府办公室。
(三)巩固提高阶段(6月16日-7月10日)
在已经取得成绩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大力推广成功经验,以点带面,进一步扩大专项整治成果;建立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长效管理机制,并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防止非法营运现象死灰复燃。交通、客管、农机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7月15日前上报政府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积极主动地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抓出成效。
(二)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并注意加强协调和配合,通力协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通报制度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督查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