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六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阅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决策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重大决策实施后总体评价等级分优秀、良好、一般、差四级。
第八条 对决策后评价进行总结:
(一)决策后总体评价报告。一是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说明;二是对以后同类或相关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重大决策制定与实施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总体评价等级应当降低一个等次。
(二)决策后评价活动工作总结。一是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作出评价;二是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作出评价;三是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分析;四是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重大决策实施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决策评价机构做好评价工作,向决策评价机构提供重大决策实施的相关资料,并如实汇报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形成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按工作分工报市长、副市长及相关领导研究;需集体讨论审定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形成对重大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在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中,发现重大决策实施部门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致使评价结果失实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