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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试行)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河源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
评价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粤府〔2008〕6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以下简称决策后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评价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由市府办公室牵头,市相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利于检验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第五条 决策后评价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既定目标的一致性;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正负面影响;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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