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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教委〔2011〕46号)


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独立设置高职学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和《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8〕30号)、《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高等教育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3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现就加强我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

  (一)构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市教委成立“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课程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开展我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工作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文化素质教育以及就业指导教育,并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就业指导课要纳入学校必修课,要依据自身情况制订具体教学计划,分年级设立相应学分,课程安排不少于38学时。在该课程中要注重创业实践教学,加大实验、实习和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在课程体系中的比重。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教研室或相应的研究机构。

  (二)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教材建设。要加强创新创业以及就业指导类教材建设。各高校要依据学校的发展定位、学科专业特色,结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深入开发具有学校特点和专业、行业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教材,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更新、完善。

  (三)广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各高校要出台政策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引导大学生积极参与课外实践和科技活动,引导、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成立各种形式的学生科技型创业社团,进一步完善激励学生进行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措施,加大对在各级各类学科性竞赛中获奖学生的奖励力度。

  (四)建立创新创业教育质量检测跟踪体系。市教委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系统,对各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质量进行系统的、动态的评估,确保创新创业教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各高校要逐步建立在校和离校学生创业信息跟踪系统,收集反馈信息,建立数据库,把未来创业成功率和创业质量作为评价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指标,反馈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创新创业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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