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点加强对招生信访查复工作的监察。要建立和完善由信访部门、招生部门、监察部门共同参与的招生信访工作机制,落实和公布本单位招生接待地点、接待时间以及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依法规范受理群众信访。录取期间,各高校招生咨询和监督电话必须保证全程开通。对本单位无法单独处理的信访事项,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协调处理。对涉嫌违规违纪问题必须认真查处,追究责任;对涉及考生权益反映必须查明纠错,确保维权;真正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
应重点加强对招生收费工作的监察。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
四、严肃纪律,切实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依法规范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规范招生和严肃纪律的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认真抓好教育培训,凡未参加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的,一律不得参加招生工作; 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招生考试的、或与考生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平公正的相关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要坚决执行保密规定,凡未经同意批准的,一律不得外泄与招生考试录取有关的任何工作信息。
招生单位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公布的“八不准”招生纪律,即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投档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循私舞弊;不准利用招生考试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接受考生(亲属)的请托并向考生及家长许愿;不准直接或变相收受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赠、资助等费用;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推荐和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艺体特长生、自主选拔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准在录取现场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不准超计划招生或以学历名义招收非学历班;不准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工作。凡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应责任直至开除公职;对参与违规招生的学校,取消相关项目招生或推荐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凡发现考生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招生资格,违纪行为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的取消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