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的危险,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
3.为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阳性,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且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也需要进行预防性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8)。
4.为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提供随访和先天梅毒的诊断与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定期随访,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随访与感染状态监测流程见附件9),并记录相关信息。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阳性且滴度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或暗视野显微镜检查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的儿童诊断为先天梅毒;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阴性或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的儿童进行随访,对随访过程中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且有临床症状的儿童,或者随访18个月时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仍持续阳性的儿童亦诊断为先天梅毒。对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给予规范的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8),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但有先天梅毒临床症状的儿童,应先给予规范的治疗并随访,18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阳性者诊断为先天梅毒,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六)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医务人员应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治疗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完成24小时内及1月龄和6月龄儿童的三次乙肝疫苗接种。
(七)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关怀和支持。
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应根据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避孕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营造减少歧视的社会氛围,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
四、职责与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省卫生厅妇社处牵头负责全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组建省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医政处负责协调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相关救治工作;疾控处负责艾滋病相关检测的组织协调工作;规划财务处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各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以妇社科(处)牵头,医政、疾控、规财等科(处)密切配合的协作管理机制,组建市、县级项目管理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考核方案,抓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与分工。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省妇幼保健院是全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支持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省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办公室设在省妇幼保健院,具体负责项目实施方案起草、师资培训、技术指导和评价,负责全省相关信息的管理,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以及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等。
各市(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开展工作督导与检查,进行人员培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具体的服务流程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