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否会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
(四)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预测范围内;
(五)是否存在其他社会不稳定隐患。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做出风险存在、中风险和高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建议。
第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征收计划和征收方案、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产权人基本情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的落实等有关情况、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情况。
(二)项目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包括群众的反映、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意见。
(三)对因征收项目实施产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发的其他类型矛盾等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的相关情况。
(四)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
(五)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矛盾问题的化解方案、途径,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
(六)评估结论。
第九条 对于可实施的征收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中应包含风险评估预测,针对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和紧急处理措施的应急预案。
对于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征收项目,在评估风险预警评价建议转化为可实施前,一律不予实施。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分别做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以政府名义下发给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及社会稳控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对有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评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