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进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称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风险评估工作。
在进行风险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有效。
第五条 风险评估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并建立专项档案,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座谈走访等方式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在拟征收范围内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客观、准确。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