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各申请单位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县(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上报:经县(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县(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机构上报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审定: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联合实地考察,并召开领导小组会初步确定命名名单。
(四)批准命名: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领导小组将申报名单上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正式挂牌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建设本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有关政策,研究解决有关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委办、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国家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省级教育基地的推荐和市级教育基地的考核、评比、交流工作,协调组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全市性的活动等。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领导,重视和关心基地建设,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给予适当支持。
第七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突出爱国主义教育主题。努力挖掘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文化内涵和历史内涵,积极开展各种活动,振奋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增强民族凝聚力,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新人。
(二)加强管理工作。搞好教育设施维护、修缮和环境美化。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精心安排陈展内容,充分发挥好文物、图片、史料和陈列品的教育功能,特别要努力运用现代化展示手段,增强教育效果。
(三)认真组织开展活动。根据各自特点,充分运用现有条件,挖掘设施潜力,积极创新形式,精心组织活动。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至少要开展1-2项重点社会教育活动,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有条件的单位,可深入学校、机关、企业及社区,举办一些富有特色的活动,如重大纪念日活动、流动展览、讲座、演讲等等,扩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影响。
(四)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采取各种方式,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特别是讲解员的讲解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