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委办〔2011〕10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惠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6日
惠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发挥本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发〔1994〕7号),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内容的活动场所,包括本市各级政府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革命战争中重要战役和战斗纪念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风景名胜以及展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成果的城乡先进单位、重大工程和优秀企业等。
第三条 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命名条件:
(一)有丰富的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能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新时期惠州精神。
(二)具备开展一定规模教育活动的场地和基本配套设施,有确定的主管部门,有固定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规划组织和落实工作。
(三)有比较成熟、针对不同观众的宣传资料和讲解词,有固定的讲解员队伍,可对观众进行不同层次的讲解。
(四)能以青少年为教育重点,结合自身特色,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各类社会教育活动,并与至少一所以上的学校、部队或企事业单位建立共建关系,定期联系,组织活动。
(五)年接待学生人数达到年接待总人数的25%,按规定可以收费的教育基地,对集体参观的学生予以免费或优惠收费。
(六)有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并建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活动(工作)档案。
(七)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整个基地正常运转和日常维护。
第四条 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命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