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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区(市、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监管及后续服务工作的通知

  3、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按季度对担保人进行走访,填写《区(市、县)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人跟踪调查表》(附件5),核实其工作单位是否变更,收入是否有较大的变化。担保人的职业、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督促借款人重新变更担保人或提前归还贷款。

  4、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组合式)贷款项目,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要将贷款企业的财务报表按季度报送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经审查,无异常情况的予以备案;发现异常情况的,由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共同进行处置。

  5、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应建立借款人基础信息档案,在贷款到期前三个月内协助经办银行发放《还款通知》,督促借款人还贷。

  6、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的,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要及时进行催收,并填写《区(市、县)小额担保贷款催收记录表》(附件6)上报区(市、县)担保机构;经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共同催收仍无法收回的逾期贷款,区(市、县)担保机构将按照程序代为清偿并进行诉讼。

  7、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强贷款项目的后续服务,并落实各项就业优惠政策。

  (三)贷后监管及后续服务工作要求

  1、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要对贷款项目的日常经营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并及时反馈区(市、县)担保机构,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开展后续服务,协助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催收工作。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率将纳入各街道(镇)全年就业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2、区(市、县)担保机构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基础台账;对借款人的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定期走访;对贷款担保人或抵押物的相关情况进行定期核察,同时协助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催收工作。

  3、经办银行要依照现行信贷资金管理的要求,按照催收贷款,主动与区(市、县)担保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交换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共同进行处置。

  4、区(市、县)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及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要对存在风险的贷款项目实施重点监控。发现贷款项目不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收回贷款。

  5、对按期归还贷款,且经营项目运作良好的借款人,可优先受理其续贷申请。

  6、对恶意拖欠还款的借款人,在进行正常催收工作的同时,还将采取经办银行将其不良记录输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布等措施强化小额贷款工作的风险管理。

  7、为将区(市、县)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监管及后续服务工作有效开展起来,街道(镇)要成立小额贷款贷后监管及服务监督举报中心,并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工作中违规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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