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区(市、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监管及后续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小额担保贷款监管领导小组、就业服务机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开展区(市、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相关业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风险管理及后续服务工作,确保担保基金的良性、安全运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贵阳市中心支行、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筑人社发[2010]3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市、县)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贷后监管及后续服务工作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小额贷款贷后监管及后续服务原则
保障担保基金安全,提高担保基金使用率,扶持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落实各项就业优惠政策。
二、建立小额贷款贷后监管及后续服务体系
区(市、县)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及各劳动保障所要建立贷后监管及后续服务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贷款风险。
(一)贷后监管及后续服务对象
凡经营场地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及合伙经营贷款项目、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组合式)贷款项目,全部纳入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日常监督及后续服务管理。
(二)贷后监管及后续服务内容
1、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要准确掌握借款人的经营项目基本情况,加强与借款人的日常联系,对借款人经营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及贷后监管。按季度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后监督检查并填写《区(市、县)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监管记录表》(附件1)、《区(市、县)小额担保贷款贷后检查评分表》(附件2)、《区(市、县)小额担保贷款贷后检查谈话记录》(附件3)、详细记录贷款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上报担保机构。
2、对经营状况不佳或经营地址、经营项目发生变更的,劳动保障所了解其具体情况后提出整改意见,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进行正常经营的,劳动保障所填写《区(市、县)就业小额贷款项目变动情况报告》(附件4)及时上报担保机构,将情况反馈到经办银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