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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全市经济建设用地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耕地保护放在基础和战略地位,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必须严格实行“先补后占”。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需求量仍将居高不下,但经过历年的开垦,目前投资低、易开发的后备资源已经极其有限,新开耕地土壤肥力难以跟上,水源灌溉难以保证,耕种措施难以落实,项目实施协调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基层土地开发的积极性逐步降低,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任务越来越艰巨。因此,要从落实补充耕地工作责任、严格考核、项目实施责权利下放、提高基层补充耕地积极性、提高项目设计施工标准、调动社会各方补充耕地积极性等方面来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落实补充耕地工作责任,严格目标管理考核
  市国土资源部门是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充耕地计划管理、项目选址、立项、规划设计审查、验收确认工作,要从提高项目工程质量、保证灌溉水源、地力培肥、落实耕种等方面制定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并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统一管理和调剂;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购资金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项目质量建设指导、补充耕地土壤检测和质量评定等服务工作;林业部门负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项目选址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完成市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任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相关工作。
  确保全市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责任,纳入县市区年度政绩考核。对为市本级提供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市区,经批准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实行补充耕地指标收购,项目实施责权利下放
  为加快补充耕地指标完成进度,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责权利下放,补充耕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对县市区按水田11000元/亩、旱土9000元/亩的标准收购,收购资金在耕地开垦费预算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中列支。其中:30%部分在项目开工后拨付;50%部分在项目验收确认后拨付;20%部分作为三年工程和耕种措施保证金,分三年按5%、5%、10%的比例复检合格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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