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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切实规范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与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先安置好项目区农民群众,拆旧区复垦验收后,城镇建新区方可使用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增减挂钩项目区批准立项前不得实施拆迁和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意愿发生变化的不得强迫参与和强拆。增减挂钩试点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审计制等制度。拆旧地块必须复垦为耕地,纳入耕地台账登记、统计,按耕地管理,并及时将复垦后的耕地移交给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优先补划为基本农田。在推进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房改造及小康示范村建设等工作中,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严禁在试点以外以各种名义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严禁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已复垦耕地的用途用于高尔夫球场、文化休闲、体育公园、别墅、会馆等非农建设。

  (三)进一步规范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组织实施试点,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严禁循环使用周转指标。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方可将节余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城镇建新区土地必须征收为国有,属经营性用地的,要按照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项目区复垦耕地和节约的周转指标未经验收确认的,城镇建新区周转指标不得使用,违者按违法用地处理并暂停试点工作。

  三、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整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着力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一)大力推进“金土地工程”。各地要进一步发挥“金土地工程”在我省统筹城乡发展中的载体和抓手作用,着力采取措施加以推进。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自查、清理和实施评价工作,认真开展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大力开展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建设、农田防护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有针对性地采取培肥地力、改良土壤等措施,稳步提高耕地质量。经整治的耕地要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严格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工作,充分运用四川省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严格实行补充耕地按等级折算制度,确保“金土地工程”实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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