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印染等项目的环评文件,由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三)化工、农药、染料、造纸、电镀、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三、健全完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联动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完善项目环评管理联动机制。建设项目单位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前,须完成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手续。对于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凡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正式用地手续。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不得批准在卫生防护距离内建设环境敏感设施。
四、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规定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单位要把环境保护设施作为项目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要求,设计环境保护设施。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对于不按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准的内容和要求建设环保设施的,不得同意其施工建设。
五、加强环评管理队伍和效能建设
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要切实重视环评管理,加强环评管理队伍建设,明确环评机构,充实环评人员力量。省环保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全省环评系统人员工作水平。要优化环评审批流程,提高环评审批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严肃环评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